全面科学规范刑事诉讼证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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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等四家单位联合下发 《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面科学规范刑事诉讼证明活动
本报讯 3月31日,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以及司法厅四家单位,正式会签下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标志着我省刑事司法的能力和水平由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为了规范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省法院早在2003年即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证据的一般问题、举证、质证和证据的审核认定作出了全面的规定。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省法院据此制定的《江苏省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改革诉讼体制的要求。为严格落实上述要求,不断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6年,省法院将《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修订与完善并确立为重点调研课题,专门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刑二庭部分庭领导和审判人员参加的课题组,开展了全方位的调研活动。经过为期一年的充分的调研论证,课题组完成了调研报告,并以此为基础草拟了《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条线内、各相关部门、各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进行了多次深入的研讨和论证,先后修改数十稿并最终定稿。 新修订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仍然分为一般规定、举证、质证和证据的认定四个部分,体系更加完整、内容更加丰富全面、规定也更为科学合理。特别是对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非法言词证据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刑事被告人身份的认定、见证人的适格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等许多问题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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