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范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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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年1月1日起,湖北省政法机关将试行《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最大的特点是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证据工作。
《规定》提出,“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次讯问的过程应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人员讯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时,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通知委托律师到场”。
《规定》说,“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并制作规范的尸检报告。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血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而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是以威胁、引诱、欺骗、服用药物、催眠等“非法取证”,而政法机关“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使用。《规定》首次明确了“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犯罪嫌疑人确认后,经鉴定或证明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按照《规定》,违反上述法定职责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梅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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