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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两者分别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有明显区别:第一,概念不同。简单地说,外观设计是一种产品装饰,而商标是一种区别性标志。第二,获得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如果他人在专利申请时或者专利权获准后提出早于该项专利而公开使用的证据,则该专利会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而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外观设计专利严格。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不可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  

    但是在实践中,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又可以作为装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出现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1995年12月,国家工商局下发文件,提出了《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指出: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即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可以通过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注册不当法律程序撤销已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撤销专利或者宣布专利无效法律程序取消专利权。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如果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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