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彩票虽违规赊钱买彩仍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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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15日晚7时许,被告丁某到朝阳区垡头一家福利彩票销售点购买快乐8福利彩票时,要求工作人员——原告相某的妻子先打彩票,等他中奖后再交彩票钱。在丁某打彩票的过程中,相某的妻子虽多次制止,但丁某一直不听。两个小时后,丁某在赊账13.7万元的情况下收手。次日,销售点经营者相某与丁某达成协议,约定由相某先行向福利彩票中心付款,丁某则写了一份欠条:今借相某现金13.7万元整(购买快乐8彩票所用)。随后,相某将13.7万元现金存入了彩票中心账户。事后,因丁某拒绝还款,相某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丁某辩称自己确实在2007年1月15日晚7时至9时许以赊账的方式陆续购买了价值13.7万元的快乐8彩票,但他拒绝向相某还钱,理由是相某的妻子作为彩票销售点的工作人员,本来应该对他的行为进行制止,但她没有这么做。丁某说:“当时,我脑子已经蒙了,刹不住车了,但是机主是可以制止我的,可是她没有。”丁某还说,快乐8彩票中的奖特别小,只有几块钱,当时自己就是想小玩,中奖后再给钱。 丁某还认为,彩票销售站为赚取手续费,不顾彩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违规赊销彩票,因此自己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相某的确存在赊销彩票行为,有关部门也的确禁止赊销彩票。但是,禁止赊销彩票的规定实质上是为了规范彩票投注站,目的是为了保证彩票投注站将彩票销售款及时足额上缴到彩票专用账户,其属于行业管理性规范,对彩票经营者虽然具有约束力,但管理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规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赊销彩票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丁某购买彩票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告相某和被告丁某的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不存在借款行为无效的情形。在被告丁某向原告相某出具了借条,且原告相某已将被告丁某的欠款代为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丁某理应偿还欠款。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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