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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结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认定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凡提”美术形象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共同在涉案网站的首页上持续72小时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共同赔偿原告曲建方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79年拍摄了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第一集,曲建方作为该片的美术设计,创作了片中脍炙人口的“阿凡提”美术形象。此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拍摄的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第二集署名曲建方为导演、美术设计。1980年10月,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公开出版了《中国美术电影造型选集》一书,该书中收录有“阿凡提”美术形象,署名曲建方为作者。1996年7月12日,曲建方将“阿凡提”美术形象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登记。 

    2006年9月11日,曲建方在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登陆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站,发现该网站页面均为介绍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店面的内容,出现了“阿凡提”美术形象及小毛驴美术形象,该“阿凡提”美术形象与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中木偶形式的“阿凡提”形象及原告手绘的“阿凡提”形象仅存在细微差别。 

    被告北京阿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阿凡提美术形象产生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拍摄的系列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曲建方在该片中仅署名美术设计,该片的著作权及片中“阿凡提”美术形象的著作权均应归属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而非曲建方,因此,其无权就“阿凡提”美术形象主张权利。此外,涉案广告中的“阿凡提”形象来源于前述影片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与曲建方进行版权登记的美术形象也不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拍摄了美术片《阿凡提的故事》,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只对该美术片享有整体著作权,而曲建方作为该片的美术设计,对其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曲建方可就此作品单独主张著作权。此外,曲建方已将其创作的“阿凡提”美术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公开出版物上也已明确署名原告为“阿凡提”美术形象的作者,更无他人就“阿凡提”美术形象主张权利,曲建方作为“阿凡提”美术形象的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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