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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保险合同为何无效
   去年五月,王女士为先生买了一份生死两全长寿保险,保单上面的签名是王女士代其先生签的,事后王女士把此事告诉了他的先生,先生 表示认可。今年一月王女士的先生因车祸身亡,王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 要求理赔,但被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他本人亲笔签的。 王女士不同意,因为当时办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告知。 

 

分析: 

 

王女士这份保险合同确实是无效的。 

 

因为此合同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规定: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五 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当然,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代签的除外。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即投保人、受益人为索赔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当投 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至少三方当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人(保险公司),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盖章,合同都是无效 的。另外,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责任是否在保险公司呢?不是这样的。本案中王女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 代人签约的行为负责,法律不以王女士不知这种规定而保护王女士。 

 

提示:现在各保险公司这样的无效保单很多,这同广大保户缺乏法 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有关,当然,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缺乏必要的培训也是 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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