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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案分析
       老刘的一个朋友张某因要出国定居,想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卖掉,老刘觉得房价不贵,遂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其支付了房款。但没过几天,郝某就找到老刘说:该房产系他与张某共同共有,张某未经他同意擅自将房子卖给老刘是无效的,要求其将该房产退回。老刘不知道这房子该不该退,向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虽然张某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郝某同意,擅自将房子出售,但王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善意并有偿取得该共有财产,依法应当予以维护。所以,王先生可以不返还该房产,对由此给共同共有人郝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理房产的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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