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纠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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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OO三年的时候,我父亲要买一套房,当时我父亲让我出钱把房子买下,到时候该房的产权归我,所以我也没多想,于是就以父亲的名义把房子买下了,谁知今天我竟然接到了法院传票,是我父亲起诉我的,让我给他腾房,你说我冤不冤啊!因为是我出钱买的房,我如果不腾房呢?”张先生来到朝阳“148”法律服务接待室咨询上述有关涉法问题。
『律师解答』在日常的咨询接待中,经常遇到向张先生家庭内部出现的类似问题。大多因当事人购买现有居住的公有住房,因牵涉到公龄的折算,暖气费的交付等多种原因,且多数当事人因考虑的都是自家人,按谁折算工龄的年头长或者谁能交付取暖费等现实利益,写谁的名子都无所谓,没有必要太认真。造成了交款人与房屋所有人的名子分离。也为日后的家庭纠纷埋下隐患。即便张先生所述情况真实无误,从法律的角度张先生也会败诉。这是因为“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产权的有效凭证,也是所有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就是说,在有关房地产的诉讼中,法院应当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认定事的主要根据。虽然当初购房时,购房款均由张先生交付,且其父口头承诺产权归张某。纠纷引发后张的父亲对当时的承诺进行了反悔,且一张诉状诉及法院。由此看来,张先生与其父之间就当时购买现有住房,应是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
律师提醒当事人在日常的生活中,即便是一家人也应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或贪图眼前的实惠,到头则是事与愿违,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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