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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房屋欲离婚合同被判无效
   佛山一女子私自将房屋卖给自己的母亲后向丈夫提出离婚诉讼,丈夫觉得妻子有私自转移财产的嫌疑,遂将妻子和岳母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佛山市禅城区的苏先生与阿珍于1994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1999年两人购买了佛山市禅城区一楼房,产权登记为阿珍。

  2003年7月,阿珍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过户给母亲,并把房屋内的财物转让到母亲名下,之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苏先生将妻子阿珍和岳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妻子私自转让房屋、财物的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阿珍则称出卖房屋是经过丈夫同意的。他们为购房借了大笔债,她问丈夫要不要卖房时丈夫说随她处置;而且她卖房也是生活所迫,自己抚养儿子需要学费。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夫妻的重要财产,对于重要财产的处理,需经双方的同意。被告虽自称已取得丈夫同意,但没有证据证明,丈夫亦否认。最后法院判决妻子阿珍与其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阿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已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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