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离婚登记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深圳律师网 | 行业资讯 | 法律法规 | 诉讼常识 | 经济律师 | 婚姻律师 | 刑事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公民不服离婚登记 >> 详细说明
公民不服离婚登记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周中朝坐在一起民事诉讼案的被告席上。原告因为不服民政局办理了她与前夫的离婚手续,将民政局告上法庭。作为一局之长,周中朝需要辩论的正是这起“离婚案”的合法性。 
  法庭里座无虚席,官司引人注目不是因为官司本身,而是因为这是祁东县于今年6月30日施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后的第一起行政案例,也是第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例。 
  今年3月10日,祁东县民政部门为归阳镇前进村村民曹国庆、周小容夫妇办理了离婚登记。7月11日,周小容的父亲周名忠以周小容监护人的身份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亮出了湖南省脑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周小容为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周名忠告的是祁东县民政局,他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对周小容与曹国庆的离婚登记,宣布两人离婚无效。 
  此案开庭时,祁东县法院院长陈龙飞担任审判长,第三人曹国庆拒不到庭应诉。衡阳市及各县区法院法官全程旁听了这个引人注目的“第一案”全过程。 
  被告祁东县民政局局长周中朝及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指出:其一,依照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具有不可撤销性原则,一旦法律发生效力,婚姻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随即在任何时候与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异性登记结婚;其二,我国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但并无撤销离婚登记之说,而且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并没有规定“无效离婚”和“可撤销离婚”。 
  在此案开庭审理完毕之后,审判长陈龙飞当庭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所确立的原则,人民法院对通过行政手段办理的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行为,亦不能确认其无效并撤销离婚证,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文章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的犯人能否结婚
如何办理复婚
申请结婚一定要在本人户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了如
没有结婚证明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认识误
婚前财产协议及婚前财产
离婚案件中贷款购买的房
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
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数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的离婚
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形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家庭暴力单独立法刻不
婚姻家庭纠纷
买断工龄补偿金是否属夫
夫妻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
  
关于我们 | 订购广告 | 会员服务 | 关键字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08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