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期间能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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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史律师:您好!
我有个案子想向您咨询一下,非常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具体情况大致如下:
我母亲,今年53岁,于2002年一月与赵某(现年52岁)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各有一子一女,二人婚前女方子女都已结婚,男方女儿已婚,儿子到现在还未婚。因为我母亲欲2003年5月患了股骨头坏死,故赵某的儿子挑拨赵某找岔与我母亲离婚,因为怕我母亲的病给他们造成负担!从去年冬天赵某就开始找茬,现在赵某已到法院起诉要与我母亲离婚,法院将在3月31日审理此案。但是原告赵某 在起诉书上写的离婚理由全是胡编乱造的,根本不提我母亲有病的事,写着我母亲不尽自己的义务,在他家里不干活,说他父母双双瘫痪在床,我母亲不伺候老的,他这纯粹是污蔑!事实是他父母已于今年正月初四(其父) 和正月底(其母)都死了,他父亲一直身体很好,从腊月27才突发心机梗塞,躺在床上住了几天院医治无效后到正月初四死的,患病期间我母亲一直忙里忙外的照顾;赵某的母亲得了中风瘫在床上到去世一共才86天,期间我母亲也一直拖着有病的身体照顾她。但是现在赵某的父母都已去世,赵某利用完了我母亲,却血口喷人,找茬与我母亲离婚!
请问象这种情况我母亲应该争取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法院应该判离婚吗?如果判决离婚,赵某应不应该负担我母亲以后治病的医疗费?听说赵某以在法院疏通了关系,他找的律师是赵某的儿子的女朋友的妹夫,都还未婚,请问这种亲属关系能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吗?我们也因该请律师帮助写答辩书吗?
回答:张萌
内容:
1、法律并没有禁止一方在患病期间离婚。所以如果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如果一方患病、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话,另一方应当在财产上予以帮助。分割共同财产时,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法院将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聘请律师是公民的权利。律师不存在回避的问题,即使是对方的家人,同样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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