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请人扮妻抵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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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请人冒充妻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妻子知情后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从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合同并非妻子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
1995年11月,家住洪山区的蔡某与仙桃人王某登记结婚。2002年,蔡某在洪山区珞喻路华乐苑购买了1套商品房。次年,夫妻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妻子蔡某所有。2004年11月,蔡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去年1月,丈夫王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同一名女子制作假结婚证、身份证,由该女子冒充蔡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签下《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由蔡某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商品房作为抵押贷款15万元。随后,王某与假妻子又以蔡某的名义在洪山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12月,蔡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将王某与银行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两份合同均不是蔡某本人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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