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深圳律师网
|
行业资讯
|
法律法规
|
诉讼常识
|
经济律师
|
婚姻律师
|
刑事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
深圳律师网
>> 深圳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 详细说明
深圳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相关文章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取保候审的犯人能否结婚
如何办理复婚
申请结婚一定要在本人户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了如
没有结婚证明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的八大认识误
婚前财产协议及婚前财产
离婚案件中贷款购买的房
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
夫妻离婚,子女抚育费数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的离婚
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形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家庭暴力单独立法刻不
婚姻家庭纠纷
买断工龄补偿金是否属夫
夫妻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
关于我们 | 订购广告 | 会员服务 | 关键字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08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