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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比如,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就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就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犯罪目的不仅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而且还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向,决定行为的性质。由于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都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因而刑法对犯罪目的一般不作明文规定,这样的犯罪目的便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但是,对于某些犯罪,刑法条文又特别载明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比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牟利为目的才能成立本罪;聚众赌博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营利的目的才能成立本罪。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为指引。比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其犯罪目的,但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以是报复、贪财或者嫉妒等等,甚至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动机。因此,要真正了解犯罪人为何去追求某种犯罪目的,就需要弄清犯罪的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因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明确的指向即确定的目标,必然要有为了实现这一既定目标的积极追求行为,而无论是间接故意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还是过失的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都不具备犯罪目的所需求的行为的鲜明的目标性。另外,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密切联系而存在的,行为人因为某种需要而形成犯罪动机,并在犯罪动机的指引和推动下确定犯罪目的,如果说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具有动机却不存在犯罪目的,就违背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辩证关系。所以,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两者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通过犯罪活动表现出来,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有时二者甚至是一致的,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的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而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比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的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报复他人的动机,有的是出于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有的是出于嫉妒的动机,或者多种动机并存。

  (2)出于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比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产生去毁坏他人的财物、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剥夺他人的生命等不同的犯罪目的。

  (3)从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来看。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刑法条文所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则不成立此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是其适例。而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这是因为同一种犯罪出于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反映出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需要在刑罚中体现出来。因此,出于义愤的杀人和出于卑劣动机的杀人在量刑上往往不同。

  (4)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出于物质、经济的需要,而犯罪目的则反映了行为人精神、政治的需要。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出于物质、经济的需要,而犯罪目的则反映了行为人精神、政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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