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奸拘禁她人构成牵连犯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深圳律师网 | 行业资讯 | 法律法规 | 诉讼常识 | 经济律师 | 婚姻律师 | 刑事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为强奸拘禁她人构成牵连犯 >> 详细说明
为强奸拘禁她人构成牵连犯
    1年前,龙某在过街天桥摆地摊卖小工艺品时,与钱小姐相识。钱小姐给龙某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后龙某约钱小姐见面。见面时,龙某以钱小姐的举报使自己的摊被警察抄了为由,对钱小姐进行殴打。钱小姐大声呼救,龙某拿出一把剪刀威胁她,将她强行带到了自己的暂住地。到暂住地后,龙某打晕钱小姐将其强奸。
  次日,龙某挟持钱小姐给单位打电话请假。自此,钱小姐在龙某的控制下,白天与龙某一起到过街天桥上摆摊,晚上又被带回龙某的暂住地。龙某几乎每晚都与钱小姐发生性关系,并经常对她进行殴打。
  这样的生活持续了一个月。一天,钱小姐趁龙某不备逃跑,并到派出所报案。龙某被捕。

  分歧意见
  合议庭对龙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且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于牵连犯,不应数罪并罚,应从一重罪处断,只认定龙某犯强奸罪。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者手段,或者结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案件的事实,通过分析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使用的手段、方法,以及产生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关系来确定是否构成牵连犯。本案中,龙某的主观目的就是强奸钱小姐,其长期控制钱小姐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剥夺钱小姐的人身自由,这属于强奸的一个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而其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因而属于牵连犯。在我国,牵连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判处。如果刑法明文规定了对某些牵连犯实行并罚,则应按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刑法中,没有规定本案中的情形按数罪并罚处理,所以,对龙某的行为只应定性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强奸罪处罚。
  此外,本案应认定龙某的强奸罪情节严重。龙某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对钱小姐进行暴力殴打及语言威胁,使钱小姐精神上产生恐惧,不敢反抗。龙某长期殴打钱小姐,使用手段残酷,带有虐待性质,致使钱小姐在受到精神胁迫、被殴打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行为。综上,应认定龙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情形,量刑应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
  最终,丰台法院以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章
骗钱服刑犯再领无期
重庆公审井喷事故6嫌犯
非法传销老总落法网
省委书记腐败路径
西安警方神速破命案
马加爵命案之狱中忏悔书
深圳飞镖机案件浮出水面
深圳破获假婚介用手机短
周鼎新海口公园被害案开
中国第一大款警察庭审纪
哲学博士奸淫网友被判1
为犯罪分子典当随身物品
魏崇武诈骗一案辩护词
王祖莉伤害案抗诉审辩护
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
关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
罚金与罚款和赔偿损失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
追诉时效的例外
  
关于我们 | 订购广告 | 会员服务 | 关键字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08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