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莉伤害案抗诉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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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4年8月丁白杨律师担任王祖莉伤害罪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犯罪证据不足,希望检察院能慎重处理,意见未被采纳,于是为其作无罪辩护,庭审后,检察院被动撤诉。撤诉后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再次起诉,再次庭审后法院于05年1月27日作出无罪判决并释放王祖莉。王祖莉赠锦旗"铁嘴律师"一面.判决后,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案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5 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申请国家赔偿事正在进行之中。
-----------------------------------------------------------------------------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湖北正德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祖莉的指名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抗诉审的辩护人。本案,可谓一波三折,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曾以武检刑诉(2004)315号起诉书起诉过,庭审后宣判前,检察院撤回了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后在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就同样的罪名、同样的事实,以武检刑诉(2004)422号起诉书再行起诉。江岸区检察院r的上述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2004)岸刑初字第498号判决书对王祖莉作出无罪判决,是客观的、公正的。江岸区检察院以武岸检刑抗(2005)1号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在分析和采信证据时,忽略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证,是错误的。武汉市检察院听信其意见,支持抗诉也是错误的。本案一审时,本律师已作了十分详尽的辩护,现仅就江岸区检察院对本案的抗诉书中的三个观点和一个总结性的看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抗诉书中的第一个观点是:被告人王祖莉伤害张巧芝有证据证实,且证据相互印证。其支持观点的证据主要是张巧芝和其媳妇黄庆华各几次的陈述。认为她们的陈述是自然的,对“对整个事情经过的产生、发展、变化均能相互印证。”
本律师认为:江岸区检察院的这一观点是与事实不符的。张巧芝和其媳妇黄庆华的陈述是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的,对整个事情经过的产生、发展、变化均不能相互印证。
张巧芝的几次陈述是前后自相矛盾的:
张巧芝2004年1月17日陈述说:我当时和楼上的小女儿拉扯当中,她手上的菜刀挥动了一下,我的伤就造成了。
张巧芝2004年4月11日陈述说:对方的小女儿进来后,从她老公手上拿过刀子,面对着我用右手拿刀砍了我一刀。
2004年5月21日,张巧芝陈述说:对方家里的小女儿把我夹在腋窝下,把我的左脸砍了。
张巧芝的三次陈述是自相矛盾的,今天的庭审调查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张巧芝自己的三次陈述前后尚且不一,与其他证据如何相互印证?
张巧芝的媳妇黄庆华的数次陈述是经不起推敲的。
2004年1月5日,黄庆华的陈述说:肖联钢从我家厨房抢了把菜刀,肖联钢用这把菜刀砍伤了我弟弟陈军,王祖莉用这把菜刀砍伤了我婆婆张巧芝,陈军用这把刀砍伤了肖联钢。我婆婆张巧芝被王祖莉砍伤时是我亲眼看见的,其余的情况是我推测的。……我亲眼看见王祖莉把我婆婆张巧芝的头夹在腋下,并用那把菜刀猛砍张巧芝的头部。
2004年4月9日,黄庆华还陈述说:我的婆婆和对方家小女儿纠缠在一起,(在抢对方家小女儿手中的刀。注意:这一句是写后被划掉了)这时,我婆婆脸上是完好的,没有伤。当我第二次抬头时看见我婆婆脸上的伤已经造成了。......我当时看到我婆婆张巧芝和对方家里的小女儿在抢刀子,我就想要帮着我的婆婆去抢刀,当我站起来准备进里屋帮忙的时候,看到对方的小女儿用左手把我婆婆的头夹在腋窝下面,右用(应是手)握着刀,用刀背在砍我婆婆的头。我还看到我婆婆的左脸上有一道很长的血痕,我还以为是我婆婆的鼻子被打破了,当我上前抢对方小女儿的刀的时候,才看清楚我婆婆的左脸被对方的小女儿砍开了很长一道口子。
2004年4月27日、2004年5月21日,黄庆华又作了类似的推测陈述说。
首先,黄庆华2004年1月5日的陈述一开始就在说谎:“肖联钢从我家厨房抢了把菜刀”。这一谎言被其弟陈军 “我先用菜刀砍了对方家里的小女婿,这把刀是放在我房间里的堆放杂物的柜子下面放着,一直都没有用过,而且这把刀平时都放在那里”的陈述所证明。
其次,黄庆华证明“张巧芝被王祖莉砍伤时是我亲眼看见的”,与其2004年4月9日、2004年4月27日、2004年5月21日的推测陈述是自相矛盾的,其证言显然不具有证明力!
再,黄庆华证明“我亲眼看见王祖莉把我婆婆张巧芝的头夹在腋下,并用那把菜刀猛砍刀张巧芝的头部。”张巧芝在2004年1月17日的陈述中说却没有说过有这样的事,也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能证实,显然是其推测、编造的谎言!、
前后矛盾、相互矛盾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些什么?!印证了黄庆华推测、编造的谎言引导张巧芝去诬陷王祖莉,使张巧芝的三次陈述前后自相矛盾!
检察机关将一系列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的证据组织起来证明王祖莉有罪,显然不能与本案其他证明王祖莉 “从到现场的情况来看,其主观上已不具有要伤害张巧芝及其家人的故意” 的一系列无罪证据相对抗。
二、抗诉书中的第二个观点是:证据材料表明,除了王祖莉,没有其他人伤害到张巧芝。认为原审判决书中提到“不能排除陈军和肖联钢互伤时,伤害到了张巧芝”的推断可能性是完全不存在的。其支持观点的证据主要是:1、用手打是形成不了刀伤的结果;2、肖联钢是左撇子,不可能伤害到张巧芝;3、肖联钢未谈到陈军误伤害张巧芝的情节。认为“这组证据证实了证人肖联钢、陈军均没有伤害张巧芝的机会与条件。”
本律师认为:江岸区检察院的这一观点是不客观的,其证据及理由均是软弱无力的。
用手打是形成不了刀伤的结果,但是,肖联钢与陈军打斗时用的不但用手还用刀,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不应回避!肖联钢是左撇子,不可能伤害到张巧芝,是事实;但是,肖联钢未谈到陈军误伤害张巧芝的情节,却不等于陈军没有误伤害张巧芝。肖联钢在“措手不及”中尚且被陈军用刀砍伤,没有注意到张巧芝怎么受的伤是十分正常的事。张巧芝在陈军用刀砍肖联钢肖联钢夺刀砍陈军时上去扯劝,就为其子误伤其提供了机会与条件!陈军与肖联钢打斗的房只有约15平方,摆了两张床及其他家具,张巧芝、陈军与肖联钢的活动场所还有多大?张巧芝2004年1月17日曾说过:“我就上前扯劝,也被打了一下,打在我脸上”!毫无疑问陈军误伤张巧芝的可能是客观存在、不容置疑、不容置辩的!
社区干部谢文群2004年5月24日证实:“进门后,看到张巧芝在客厅,脸上被砍的肉翻着,是左边脸,......当时只听见张巧芝本人在说‘这,这,这,把我砍了’,并没说是被谁砍的”。当时,张巧芝为什么不说是谁砍了她呢?很显然,她不便说,不能说!从当时的情况来分析,砍伤她的最大的可能就是其子陈军!手是陈军先动的,刀是陈军先拿出来的,王祖莉是听见张巧芝喊“杀人”后才冲进去的。张巧芝为什么喊“杀人”?是陈军在杀肖联钢?还是肖联钢在杀陈军?或者是她自己被伤了才喊?哪种可能性大些?陈军在砍肖联钢时张巧芝是在扯劝,用她的话说她还用碟子钉肖联钢,她在帮她儿子的忙,二比一,且有钢刀在手,己方站优势,此时喊“杀人”的可能性不大;在她被伤或者其子被伤的这种情况下才喊“杀人”的可能性明显大些!其子陈军已被伤,其具有喊“杀人”的可能,但是,排除不了是因为自己被伤其才喊叫的这种可能。
三、抗诉书中的第三个观点是: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形成连贯、完整的证据锁链。其支持观点的主要证据及理由是:1、张巧芝已60多岁,当时她的脸上已经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没有力气与一个身强力壮的人夺刀;2、根据证据显示,张巧芝与王祖莉夺刀时,脸上是没有伤的(证人黄庆华、肖联钢、张巧芝);王祖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谈到,她在看到张巧芝时,她的脸上已经受伤了,但在庭审时,她却说没有看清楚,好像脸上有血。显系狡辩。3、王祖莉身上的血迹只能是在伤害张巧芝时(将张)夹在腋下形成。对此进行分析后,认为“本案已经具备了直接证据且已被原审法院引用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仍 “采纳了 ‘只有间接证据’辩护意见,显然矛盾。”
本律师认为 :江岸区检察院支持这一观点的三个理由、依据都是不客观的。
张巧芝已60多岁,是事实,但与她一同抢刀的还有其媳妇黄庆华和黄庆华的姐姐黄玉华。王祖莉手中的刀是其为防止事态扩大从其丈夫手中抢下的,这已被肖联钢和陈军的陈述所证明,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她不可能再去与手中没有刀的张巧芝夺刀,是也只能是张巧芝等人在夺王祖莉手中的刀!这有社区干部证人谢文群2004年5月24日的陈述为证:“进门后,......看到旁边还有几个女的帮忙夺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分析,这几个女的 无疑是张巧芝、黄庆华、黄玉华。检察院只谈抢刀,不谈谁抢谁的刀;只拿张巧芝与王祖莉进行比较,不将张巧芝、黄庆华、黄玉华与王祖莉进行比较都是不全面、不客观的。
张巧芝与王祖莉夺刀时,脸上有没有伤?不是谁说了算的,要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来审查、判断、证明相关的证据是否属实。
黄庆华陈述是自相矛盾的,虚假、推测成分过多,显然不具有证明力。
肖联钢陈述说张巧芝的伤可能是我在砍她家小儿子的过程中造成的。如是这种可能能成立,就确定在王祖莉进房之前,张巧芝的伤已经形成。夺刀之前张巧芝的伤已经形成,其伤就不可能是王祖莉造成的。
2004年1月17日,张巧芝陈述说:“当时,陈军在哪里我不知道,四楼的一冲进来就和我家小儿子陈军打了进来,我看到后,我就上前扯劝,也被打了一下,打在我脸上,我只知道我脸上的伤是四楼家里小女儿砍的,至于我儿子陈军的伤和楼上女婿的伤我也不知道。……我也记得不是很清楚,当时很混乱,我当时和楼上的小女儿拉扯当中,她手上的菜刀挥动了一下,我的伤就造成了。”
张巧芝在说谎!陈军在哪里她都不知道如何“上前扯劝”?张巧芝上前扯劝却没有看见陈军砍肖联钢、肖联钢夺刀砍陈军,他们两人是怎么伤的她都不知道,谁相信?要知道这间房只有不到十五平方,还摆了两张床及其他家具!张巧芝一口咬定是王祖莉砍伤了她,但却说不清楚王祖莉是怎么砍伤了她,能证明王祖莉砍了她?有什么证据能排除张巧芝的伤不是她“被打了一下,打在脸上”的那一下造成的?当时,陈军与肖联钢不但用手打还用刀打!就是用张巧芝2004年1月17日的话来说也不是王祖莉故意伤害她,是她去抢王祖莉手中的刀,她的伤是“拉扯当中,王祖莉手上的菜刀挥动了一下造成的”。2004年4月11日,张巧芝陈述说:王祖莉“面对着我用右手拿刀砍了我一刀”。今天的庭审中,她当庭陈述她的伤是被王祖莉“把她的头夹在腋下,并用那把菜刀砍的。”我们相信她哪一次的陈述?
王祖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在庭审时的陈述,谁真谁假,也要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来分析。本案,王祖莉听到张巧芝喊声“杀人”时才冲进房去的,此时她最想看见的不是张巧芝,而是肖联钢;张巧芝在庭审时的陈述说她家房屋很暗,不知道陈军、肖联钢在哪里。从亮处走到暗处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才能看清暗处的事物,这里不言而喻的常识,王祖莉说“没有看清楚,好像(张巧芝)脸上有血”,很显然,这是合情合理的,符合当时特定环境的实际情况。张巧芝在房里参与打斗、扯劝,说不知道陈军、肖联钢在哪里,检察院相信。王祖莉说“没有看清楚,好像(张巧芝)脸上有血”,检察院怎么就不相信呢?王祖莉合情合理的陈述怎么就“显系狡辩”呢?
检察院依据现有的证据认为“王祖莉身上的血迹只能是在伤害张巧芝时(将张)夹在腋下形成。”检察院的这一论断包含的意思是:王祖莉将张巧芝夹在腋下用刀伤害了张巧芝。
检察院的这一论断是十分武断的!
首先,张巧芝2004年1月17日说:“我当时和楼上的小女儿拉扯当中,她手上的菜刀挥动了一下,我的伤就造成了。”张巧芝2004年4月11日又说王祖莉是“面对着我(张巧芝)用右手拿刀砍了我(张巧芝)一刀”,这就足以否定了检察院的这种“王祖莉将张巧芝夹在腋下砍伤了张巧芝”的武断结论!
其次,王祖莉衣服上的血迹主要来源于张巧芝脸上的刀伤,张巧芝脸上在流血仍继续夺王祖莉的刀,将王祖莉的衣服染上血迹是十分正常的事。按照检察院的分析,好像夺刀只能是手与手的拉扯,身体不应当也不可能接触。这真叫本律师无法理解,那是在夺刀,双方在是拼命,是生与死的搏斗!在拼命的时候谁会像驾驶汽车讲礼让三先,会像知识分子与人交往相处讲温良恭俭让?!
至于本案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以及原审判决有无矛盾的问题,本律师认为:直接证据也好,间接证据也好,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论的,我们都应当认帐,尊重客观事实!律师也是法律工作者,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本案,在原审时,检察院没有将张巧芝2004年1月17日的陈述、黄庆华2004年1月5日的陈述这二份证言作为主要证据在庭审前向原审法院移送。庭审时,公诉人也不出示,想直接进入合议庭合议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公诉人的这一做法早在本律师的预料之中。庭审时,本律师指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公诉人说有。本律师要求出示,并对其出示的上述两份证据进行质证,当庭指出这两份证据的虚假和矛盾之处。张巧芝、黄庆华的这两份证据对本案被告王祖莉是否有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为控辩双方分别多次引用、论证所证明。如此重要的证据,公诉人不作为主要证据于庭前向法庭提供,以便律师查阅的做法,其本身就是违法的。从证据的分类上看,这两份证据是直接证据,但是这两份证据经不起推敲,将它们与其他证据放在一起经不起审查,审查的结果,不但不能证明王祖莉的行为构成犯罪,恰好相反证明了张巧芝、黄庆华是在说假话,报假案。
抗诉书一个总结性的看法是王祖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上有伤人的故意;2、客观上有伤人的行为;3、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律师认为:从王祖莉到现场的情况来看,其主观上已不具有要伤害张巧芝及其家人的故意。王祖莉一进陈军的家门就发现其丈夫肖联钢与陈军在僵持,两个头上都在出血。此时,王祖莉对肖联钢说“把刀给我,不能再搞了,不然要出人命了”,并将肖联钢的刀夺了下来。这一事实,王祖莉在2004年1月5日也就是事发当日、2004年4月8日,2004年4月9日等等多次笔录中都有类似陈述记载。
肖联钢的多次陈述和陈军的陈述均能证明,当时王祖莉的主观上已不具有要伤害任何人的故意。否则她不会对肖联钢说“把刀给我,不能再搞了,不然要出人命了”,并将肖联钢的刀夺了下来!
从客观方面看,现有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王祖莉故意伤害了张巧芝。在场的人谁都没有看见王祖莉如何动刀伤了张巧芝。
首先,看当事人双方的陈述:
王祖莉从来就不承认砍了张巧芝。
张巧芝的陈述如前所述是自相矛盾的,到底怎么受的伤张巧芝自己都说不清楚!事实上,她不是说不清楚,而是不想说清楚,只想一口咬定王祖莉!
其次,看在场证人证言:
肖联钢认为很有可能是他造成的。
黄庆华的证言也如前所说,黄庆华一开始就在说谎,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黄玉华和陈军均表示没有看到王祖莉用刀砍伤了张巧芝。
再次,看其它证据:
二份法医鉴定只能证明张巧芝的刀伤属重伤,不能证明其伤是王祖莉造成的。一份物证鉴定证明送检菜刀上检出张巧芝血痕,只能证明张巧芝的伤是送检菜刀造成的,同样不能证明其伤是王祖莉造成的。现场示意图是2004年7月20日由一位当时并不在现场的民警制作的,事隔七个多月,制作时没有证人在场,该图没有标明尺寸,将动态的几个人简单的固定在一起,将背靠墙的王祖莉与面向墙的张巧芝换了个位,并且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能证明什么呢?抓获经过、事情经过都不能证明张巧芝的刀伤是王祖莉造成的。
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本案再次起诉时提供的三份补充证据均被以前的证据所涵盖,没有任何新意,不是新的证据,同样不能证明王祖莉故意伤害了张巧芝!
现有的证据怎么能形成证明王祖莉伤害张巧芝的证据链?!
通过法庭调查及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当时的情形最大的可能应当是:王祖莉冲进屋后把肖联钢握刀的手捏住,对肖联钢说“不能再砍了,不然要出人命了,”肖联钢就把刀交给了王祖莉。张巧芝等几个女的在夺王祖莉的刀的过程中造成了张巧芝的刀伤。王祖莉衣服上的血迹主要来源于张巧芝脸上的刀伤,张巧芝脸上在流血仍继续拼命夺王祖莉的刀,将王祖莉的衣服染上血迹。而王祖莉手里拿着刀并不等于其故意伤害了张巧芝,也不等于张巧芝的伤就是王祖莉造成的!王祖莉当时手里拿着刀是其为防止事态扩大要肖联钢把刀交给她并且肖联钢也把刀交给了她这一事态发展的必然结果。
至于王祖莉的行为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真是笑话。肖联钢上门问陈军:谁打了我老婆?陈军就先踢了肖联钢一脚,于是肖联钢就打进了陈军家里。王祖莉听见喊“杀人”后冲进陈军家,制止肖联钢竟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这是哪家的法律?!
审判长、审判员: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支持本律师一审的观点,作出宣告被告王祖莉无罪的判决是客观的,是公正的,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王祖莉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本案的抗诉所依据的证据,不能得出王祖莉伤害张巧芝的唯一结论,所述理由与本案数次庭审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所述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律 师:丁 白 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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