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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土地使用证检验制度
   当前,国务院领导要求我们,一手抓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一手抓管理制度建设,笔者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制度,将具体操作规定写进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临时用地证的检验时限和检验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建立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临时用地证的检验制度很有必要。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要查验土地使用证,执法监察要查验土地使用证,处理土地纠纷要查验土地使用证。然而,发证之后就疏于跟踪管理,这是国土资源部门在管理上的漏洞。换句话说,只重视土地登记发证,忽视土地登记后的跟踪管理。只发证不验证,办理土地使用证就失去了意义。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个规定有不足之处。一是将县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排除在外。二是要求提供的是文件和资料,没有明确指出土地使用证。三是没有明确规定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没有强制效力。

建立土地使用证检验制度,一是有利于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跟踪管理。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限最短的40年,最长的70年,在几十年时间里,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假设某单位撤销,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单位了,就需要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通过检验土地使用证可及时进行跟踪管理。二是通过验证可以查出是否改变了土地用途,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三是在现实当中,先用后批、批而不用、批少用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并非个别现象,定期验证,看土地利用现状是否与土地使用证内容相符,可以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四是通过检验土地使用证,可以查出是否应该有偿使用而骗取划拨使用土地,是否超期后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建立土地使用证检验制度是积极的地籍管理,有利于加强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国土资源部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土地使用证检验审核工作,亦可挂靠地籍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内设土地使用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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