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所购房改房应否退回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深圳律师网 | 行业资讯 | 法律法规 | 诉讼常识 | 经济律师 | 婚姻律师 | 刑事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深圳律师网 >> 单位所购房改房应否退回 >> 详细说明
单位所购房改房应否退回
    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已经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规中,对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包括带走和买卖,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这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

    2、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相关文章
置成房地产成为北京旅游
外资掀起新一轮房地产投
诚聘房地产精英人才
专项整治房地产市场
东营房地产市场现状浅析
南湖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今起“
深圳民营房地产企业暗涌
房地产行业深陷“形象危
周良洛涉嫌房地产腐败现
四大"纠纷"列举海口房
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
关于取消企业资质年检和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
关于要求明确设计资质承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关于我们 | 订购广告 | 会员服务 | 关键字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08 深圳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